花垣法院:严惩盗伐林木犯罪 守护绿水青山
新湖南客户端2月2日讯(通讯员 蒋家丽)1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盗伐林木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判决李某某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为出售树木牟利,2022年7月20日,请求砍伐同村王某家中桤木树,王某同意并将李某某带至“自家林地”。7月27日,李某某将所砍树木锯成长2米左右的原木,开车送至保靖县某公司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次日,护林员发现后与村主任共商报警,公安民警当场扣押李某某48节原木。经花垣县林业局鉴定,李某某盗伐的立木蓄积为7.6031立方米。7月29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法院根据林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森林资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审:李孟河 二审:李寒露 三审:彭业忠)